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就甲方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一 租赁车辆及使用范畴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台车牌号为 的车辆出租给乙方在株洲市范畴内使用,甲方自备一名司机,司机的工资、聘任、保险等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二 租赁期限及租金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共 月。每月租金(含用车、司机工资、每月元以内的油费、车辆保养、多个保险及维修等全部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除本合同商定外,乙方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三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在每月的 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每天使用车辆不超出 8 小时。四 上班时间具体以乙方上班时间而定。五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及车险齐全的车辆和有驾照的司机,出租车辆期间如发生事故,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当,与乙方无关。2、如所租赁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调配其它型号车辆替代,如不能替代,双方同意按天数减免租金。3、甲方出租期间应准时,有礼貌,服务热情,确保服务于乙方的工作安排。4、甲方应确保乙方人员的乘车安全,如造成意外,由甲方负责。5、车辆如服务于株洲市区外,司机的食宿及产生的路桥费均由乙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出租服务期间每月超出元以外的油费由乙方补足。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准时交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提供租车服务。2、正常提供车辆出租服务期间乙方不得私自使用租赁车辆从事商业活动和自用。七 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如特殊状况需解除合同,须提前 15 天向对方提出规定,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月租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持续五天未提供出租车辆服务,乙方能够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