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运输合同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蒋岭洋房一期工程剩余土方运输作业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 运输任务 由乙方负责蒋岭洋房一期工程剩余土方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当的运输量按合同推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数量计算
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拟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规定,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派、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二条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运输起止地起始地: 一期别墅东边
达成地: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运输车辆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5 辆,挖掘机 1 辆 ,装载机 1 量
载量: 8m3/车
第五条 运费结算运费支付:土方运输完毕后,甲方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清工程款(乙方开具工程款发票)
运输单价:65 元/车 ,运距 500 米
第六条 运输质量和安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毕各项运输任务
乙方在推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条 运输管理 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恪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主动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2、乙方应当准时、保质、保量完毕各项运输任务
3、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4、乙方运输的土方由甲乙方计量,运输数量由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运输数量为甲、乙双方后来运费结算的基准和根据
5、乙方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时间由甲乙双方统一安排,建立准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因车辆检修或其它特殊因素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暂停运输作业
第八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商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