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万晟置业土石方外弃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书 编号:NPXY 合-SG-02 号发包人(全称): 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 本合同中的全部术语,除非另有阐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7 月 13 日订立合同编号为 NPXY 合 -SG-01 的《毕节万晟置业土石方外弃工程施工合同》(下列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似。鉴于:因冬季施工增加成本及施工难度加大等因素,为确保工程进度与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和谐协商,根据实际状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下列补充合同。 一、合同内容变更部分为:1、样板区土石方工程量经甲乙双方预算约计 15.2 万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 4.5 元/立方米(即按 36 元/立方米结算)。2、本合同订立前乙方已施工完毕 7 万方的土石方量,剩余约计8.2 万方;乙方需在施工有效工期 40 天内完毕(施工有效工期为:除了政府管制日期与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天,其它都计算为有效工期,40 天有效工期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3、如乙方能准时完毕剩余约计 8.2 万方工程量,甲方将另行增加 4 元/立方米作为乙方赶工费的奖励(此奖励只对剩余约计 8.2 万方量有效);乙方施工延期不得超出 3 天,如延期超出 3 天则取消本合同按原合同执行。4、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天等需经双方签字确认;政府管制日期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红头文献;雨停后 24 小时乙方必须正常开工。5、经甲乙双方拟定,乙方需新修样板区北部施工道路;新修施工道路路线上的青苗赔偿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甲方负责进行赔偿;新修施工道路的工期不得在制订的 40 天有效工期内折扣。 二、本合同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原合同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合同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它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合同与原合同有互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最后一次协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它异议。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含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