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海口兴盛河矿业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合同以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状况(一)房屋坐落于海口市龙华区(县)金贸中路 1 号半山花园海天阁 0768 房, 建筑面积 205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全部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它房屋来源证明文献),房屋全部权证书编号:HK102538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产证,房屋全部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邹宇晶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状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办公;(二)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08 月 03 日至 0 月 02 日,累计贰年
甲方应于 08 月 03 日前将房屋按商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状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当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规定,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一)租金原则及支付方式:11250 元/(□月/ □季/ □六个月/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二十七万元整(¥:270000)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期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 3 号支付
(二)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0)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当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