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在 ,共 间房屋面积 平方米,场地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房屋租金每平方米 元/月,场地租金每平方米 元/年,全年累计人民币 元,承租方每年分 次支付,支付时间及金额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维修,修缮房屋及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承租方应主动协助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全部者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以房屋,承租方须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推行义务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承租方未按合同条款推行义务的,除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应支付违约 元
由于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
其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房屋由于不抗力的因素造成毁坏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当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在推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1)
由仲裁机构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共他商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财产租赁合同的有限规定执行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代表人: 代表人: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