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贴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增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下列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贴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调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告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生活费补贴对象为就读我校的 7-9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贴原则为:小学生 4 元/天,初中生 5 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 125 天计算。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贴名额,不得平均分派。不得减少补贴标。第五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贴对象每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贴名额和补贴对象变动状况进行个别调节和评定。学校将下列几个寄宿生优先拟定为补贴对象: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因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它特殊因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儿女、独生儿女、少数民族家庭儿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儿女予以优先照顾。第六条 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贴信息,涉及补贴政策、补贴名额、补贴程序和申诉程序等。(二)学校组织符合补贴条件并但愿获得补贴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重要涉及:学生基本状况、学生家庭基本状况、申请补贴的理由。(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组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方法进行监督,初步拟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四)学校将评审成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记录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状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补贴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毕。第七条 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一次性提供学生家庭一卡通账号,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打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补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成家喻户晓、进一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第九条 本方法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