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原告:曹永和,男,1961 年 4 月 2 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刘宏彬,男,1962 年 9 月 20 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诉讼请求: 原告配偶蔡珍依法规定被告承当各项损失共 35 万 1 千元; 1、原告丈夫曹永和死亡赔偿金 270000 元。 2、死者丧葬费用 30000 元。3、死者家眷精神损失费 30000 元。4、各项诉讼费用累计 1000 元。事实和理由:5 月 9 日晚,曹永和,蔡珍夫妇去看望居住在右安门外开阳里的朋友。20 时 55 分左右,曹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穿机动车道时,正巧刘宏彬架势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才去制动方法过程中,轿车前部撞到曹身体左侧,曹倒在小轿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当场死亡。由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配偶蔡珍讲刘宏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原告丈夫为看望朋友而横穿公路有一定责任。但是被告刘宏彬开车撞到原告丈夫,从而造成的受害人曹永和死亡。此为被告行为的损害事实。并且死者家眷由于曹永和的死亡在经济上、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五章第七十六条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交通摄像监控2、交通责任认定单此致 敬礼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五章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