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发布日期:2024 年 09 月 18 日 17:33 来源: 浏览次数: 1070 文章字号:小中大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346 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局长令第6 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4〕44 号)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审查制: 贵州煤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在 45万吨/年(含 45 万吨)以上 120 万吨/年以下(不含 120 万吨)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40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审查
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或者新增的设计生产能力 45 万吨/年以下(不含 45 万吨)由贵州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供资料目录清单: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A、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局长令第 6 号)规定,新建设计生产能力在 45 万吨/年——以上120 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以及 40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申请表》,在贵州省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