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日期:2011-12-8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37 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11 月 23 日省人民政府第 8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省 长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进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国家保密、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情况,协调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军工企业、重要公务接待场所等要害单位周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二)机场、港口、火车站、出入境口岸、电信枢纽、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由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经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城乡规划、进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依法审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的有关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申请表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情况说明;(三)建设项目位置图及地形图复印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