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03-21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149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游客运资源配置,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进展,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
第三条 旅游客运车辆数超过 20 辆的企业新增车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投标定期进行
第四条 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是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 第六条 省级运管机构为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及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2.发布招标公告; 3.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提供标的物相关信息服务; 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6.公布评标结果,签订“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权使用合同”; 7.办理中标项目相关投放手续,实施法律规范管理; 8.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资格,并且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为投标人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2.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3.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2.接受招标人的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