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本人与一家会员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聘用一名服务员,并给该公司交了一次性注册费 5200 元,并预付一年的管理费与会员年费 7968 元,以及信用保证金 4000 元。服务员在服务 5 个月后以家中有病人为由辞职,该公司给更换一名服务人员,不满意,要求再换,回答目前价位没有合适的,要么就得再加钱找高价位的,发短信催不予回答。我开始在其他中介公司找人,二十天后,原服务员返回,说已找到新公司,本人想聘回原服务员,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退回预付的费用,客服同意退还剩余的管理费、年费及部分保证金,但后又反悔,该公司总经理以合同中规定“只有更换 3 人后,我方才有权解除合同”,“非因违约而正常解除合同的,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目前我方未更换第3 人,不能解除合同,违约不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我该如何要回我的费用呢?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待改善 安徽保姆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戳中了中国家政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从 7 月 1 日起,上海将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购买年保费 30 元,家政服务员若在服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赔10 万元。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要真正落实,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