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铁路行包快运合同纠纷的一些思考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www.lunwen118.com) 收集 一、问题的由来 2000 年 12 月 21 日,承包上海至北京行包快运铁路专列的某行包快运公司接到上海恒源祥公司的电话,派人上门到该公司签署由快运公司提供的《铁道部行包快运专列专用货票》格式合同。合同内容为:从上海发往北京“恒源祥牌”羊毛衫 8 大包、收货人张某、运费 188 元、保险(保价)费 12 元、声明价格栏空白。货票上托运人注意事项三为:“托运人必须参加保价(保险)运输,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保险)货物,按投保价格 100%赔偿,未保价的一切责任自负。”12 月 24 日,张某到快运公司在北京的提货处提货,被告知 3 大包货物不知去向。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01 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快运公司赔偿托运货物损失 7.8 万元。快运公司辩称:我方承包了铁道部上海至北京行包快运专列的两节车厢,对张某所诉托运事实我方承认。货物丢失因运输途中货物所在车厢被盗引起。关于铁路运输限额赔偿的规定,我方也适用。货票上所有内容均依托运人要求填写,故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货票上的保险费就是铁路部门规定的保价费,依 4‰的比例推算,货物声明价格是 3000 元,按规定只应赔偿 1125 元。本案中双方对托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品名及数量均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货票上的保险(保价)格式条款能否作为计算货损赔偿数额的依据。 二、案件的时代背景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铁路企业以承运人身份直接与托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着经济的进展,运输方式日趋多元化,铁路企业从“一枝独秀、举足轻重”的“铁老大”,转而要面对来自航空、公路、水运等多方对手日益激烈的竞争。为广泛拓展货源,提高经济效益,铁路企业改革传统的运作模式,将铁路货车整列(或数节)承包给非铁路单位的行包快运公司,由快运公司招揽货源,直接与托运人签订行包快运合同,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以上案例即为此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本文即以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核心展开论述,进而对应铁路货运改革而产生的行包快运合同性质及快运公司法律地位谈谈自己的思考。 三、限额赔偿、保价运输成因及其是否适用于本案的理由 限额赔偿是指承运人对其承运货物的损损毁灭失,在一定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最早产生于 17、18 世纪的海上运输,那时海运风险很大,船东往往因一次风险就会倾家荡产,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