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88 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 为了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法律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开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法律规范劳动关系适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处行业、地域等情况,可以直接选用国家、省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