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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2 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 2024 年 6 月 15 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二 00 四年七月六日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进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进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进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