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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磨伟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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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282 号原告: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莫仕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新华,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永用,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磨伟杰。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24 年 12 月 10 日开庭时间:2024 年 4 月 15 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仕尧、委托代理人曾新华、韦永用。被告磨伟杰: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到庭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原告诉请要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购车款及管理费、GPS 服务费和营业税未还。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购车款 156053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1179 元(以每月应付而未付数额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从 2024 年 5 月 20 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止,分段计算);3、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4、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8400 元、GPS 服务费 960 元、营业税 513 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电脑咨询单,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本案原告具备将本案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的经营资质;2、《关于按揭购置和车辆挂靠合同》、行驶证、合格证书,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桂 A×××××重型自卸货车并挂靠在原告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事实;除了首付款,剩余的款项由甲方担保办理按揭贷款,被告按月付款;合同第二条第四款被告每一月应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300 元,GPS 服务费 60 元,税金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按欠款总额每天 1%支付滞纳金;第四条第四款,被告的车辆必须买保险,必须按时年检和二次维保等都是被告的义务;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桂 A×××××货车的销售价格为 311000 元,本案车辆是原告从第三人处购买的;4、还款承诺书,证明截止 2024 年 5 月 31 日,被告确认桂 A×××××货车尚欠按揭贷款 54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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