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282 号原告: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莫仕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新华,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永用,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磨伟杰。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24 年 12 月 10 日开庭时间:2024 年 4 月 15 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盛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仕尧、委托代理人曾新华、韦永用。被告磨伟杰: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梁军华到庭第三人柳州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24 年 3 月 13 日)原告诉请要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购车款及管理费、GPS 服务费和营业税未还。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购车款 156053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1179 元(以每月应付而未付数额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从 2024 年 5 月 20 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止,分段计算);3、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4、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8400 元、GPS 服务费 960 元、营业税 513 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电脑咨询单,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本案原告具备将本案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的经营资质;2、《关于按揭购置和车辆挂靠合同》、行驶证、合格证书,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桂 A×××××重型自卸货车并挂靠在原告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事实;除了首付款,剩余的款项由甲方担保办理按揭贷款,被告按月付款;合同第二条第四款被告每一月应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300 元,GPS 服务费 60 元,税金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按欠款总额每天 1%支付滞纳金;第四条第四款,被告的车辆必须买保险,必须按时年检和二次维保等都是被告的义务;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桂 A×××××货车的销售价格为 311000 元,本案车辆是原告从第三人处购买的;4、还款承诺书,证明截止 2024 年 5 月 31 日,被告确认桂 A×××××货车尚欠按揭贷款 54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