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摘要:《建造合同》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本依据。在建筑业相关企业中,只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才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变更、索赔、奖励导致建造合同收入、估计总成本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完工进度的计算、分包工程的核算、营业税金的处理等问题都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需要解决的常见问题,本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关键词: 建造合同会计施工企业我国的《建造合同》准则最早颁布于 1998 年 6 月 25 日。2024 年 2 月 16 日,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原《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了法律规范,同时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推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总的来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法律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有些企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本文拟对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涉及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实行范围《建造合同》准则是为了法律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而制定的其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承包商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其特别性,即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大、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多,而且采纳“先销售后生产”即先有定单再组织生产的经营方式。很多施工企业除了主营建筑安装业务以外,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工程试验检测等相关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对勘察设计等项目也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笔者认为,虽然这些业务与建筑施工有关,但由于其不具有建造合同的特征,比如勘察设计,其最终产品是技术服务成果(即设计图纸),不具有实体资产的特征,并不属于建造合同法律规范的内容。因此,此类业务属于一般劳务项目,应根据《收入》准则中有关劳务收入的原则来确认与计量,而不是根据《建造合同》准则来确认收入与费用。二、建造合同总收入与合同估计总成本的变更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