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彭州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彭州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所签订合同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行政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合同标的较小的及法律风险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细则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借款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六)特许经营合同;(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八)须经市政府审批签订的投融资合同;(九)市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需要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