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两种模式
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标,两大制度的作法均强调分权与制衡
在基本职能与作用方面,两大制度事实上是具有同质性
但从具体制度的设计构架上,两大制度存在差异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选任、解聘经营者,为实现对经理层的监督制约,其措施是确保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外部性和独立身份,以构筑一个超越经理之上的战略机构,并在该机构中通过具体分工,选之以贤、诱之以利、戒之以责,对经理进行事前(提名机制)、事中(薪酬机制)及事后(审计机制)的监督
德国公司治理的特点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选任董事
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两乾之间实现业务监督和业务执行的分离
监事会与董事会成员不得交叉,监事会的地位处于董事会之上,以确保其不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牵制地履行业务及财务的监督职能 英美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
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的"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 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主要是靠外部的监督机制
首先, 是建立一个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 在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其次, 是进展机构投资者, 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 第三, 是依靠中介机构的约束, 包括外部审计机构,投资银行等; 第四, 是依靠强有力的事后监管和严厉处罚, 以提高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