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快递物品丢失未报价只能赔偿快递费三倍吗?案例 1: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保价快件丢失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快递公司以承运货物的成交价赔偿原告损失 6487 元。 河南来吴江盛泽打工的小刘开了一家淘宝网店,主要经营真丝面料,因业务量较大,固定委托了本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今年 3 月,小刘将一笔成交价 6487 元的货物交给快递公司承运,收货人却迟迟未能收到货物,经查货物是在快递公司的运输途中丢失,至今未能找回。小刘被迫同买家取消了定单,并退还了买家全部货款。但在随后与快递公司的协商中,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重大分歧。无奈之下,小刘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 6487 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老板辩称,快递公司业务员到小刘处揽收快件时,已明确告知货物较为贵重,提醒小刘应保价,但小刘说不保价。现在货物丢失,按规定保价按保价全额赔偿不保价只能赔偿运费 3 倍,所以只同意赔偿邮费 80 元的 3 倍,即 24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与快递公司间的货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小刘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又不存在因不可抗力丢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情形,快递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根据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而《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其中快递赔偿的部分,只能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能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中《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邮件丢失、毁损的,根据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