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等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别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
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