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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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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号:成劳社发〔2024〕130 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30 生效时间:2009-01-01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择优定点,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就诊的需求,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容量等因素,统一确定各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间和审批数量。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每年统一审批一次。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依法取得年检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门诊部;(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六)近两年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两年;(七)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八)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 50 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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