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修改情况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变迁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国有土地出让中,以合同形式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早在 1990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55 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则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合同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制订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落实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利于出让方和受让方法律规范签订出让合同,减少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自 1994 年以来,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国先后发布过四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每个合同范本的修改,都是根据土地的使用状况,围绕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一出发点进行的,每次修改,都是代表一种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管理方式的改进。 一是 1994 年 1 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 55 号令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 56 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根据用地者和土地条件的不同,1994 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分为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四类。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的深化,尤其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不断完善,1994《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的不协调逐渐显露出来。表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已纳入土地租赁范围,可以通过租赁协议进行约定,不一定需要通过外商投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进行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应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出让手续,这与一般宗地出让的差异很小,不必再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进行约定;成片开发土地的情况较少,且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与宗地出让合同的区别主要是转让时对土地开发条件的要求略有不同,而转让条件可以在宗地出让合同中分列。1999 年,《合同法》出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