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实践中存在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委托中间机构进行代销;另一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成立营销中心或售楼中心自己销售
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大型房地产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产代销资质的中间机构从事一级市场的代销,在代销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代销中间机构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因代销方式的不同而税收风险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销机构明确的代销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和包销方式等四种
在这四种委托代销方式中,体现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少确认收入,从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而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罚款的税收风险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的税收风险:根据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少申报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24]31 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实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9 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是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