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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第一条 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来往日益增多,为了法律规范差旅费的报销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员工在国内出差,根据不同级别报销国内出差费用并享受出差补贴
具体标准见下表:员工级别住宿标准饮食、住宿、市内交通 报销额度乘座的交通工具A~B 级人员四星级以上酒店实报实销自定C~E 级人员三、四星级酒店≤800 元/天飞机普通舱 火车软卧F~H 级人员二、三星级酒店≤500 元/天飞机普通舱 火车硬卧、软座I 级(含)以下人员二星级(不含)以下酒店≤300 元/天超过 24 小时路途可乘飞机
一般乘火车硬卧、软座第三条 如不同级别人员一起出差,经主管领导(项目公司经理以上)、行政副总经理(地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部)批准,可部分按较高级别人员标准享受同样的交通和住宿并报销饮食、住宿和市内交通费用
第四条 其他因特别情况超出报销额度的,经主管领导(项目公司经理以上)及行政副总经理(地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部)批准后,可按实际支出报销
第五条 报销天数以自出发之日起到返回之日的工作天数计算
第六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国出差,整个团队先报预算,经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同意,回国后按预算费用报销
个人出国报销费用由主管领导签字,经行政副总经理(地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部)审批,予以报销
第七条 无需公司报销住宿费用(包括公司统一支付或由接待单位安排而无需公司支付费用的)、饮食及市内交通费用的员工,给予每人每天 80 元的出差补助
第八条 已报销部分出差费用的员工,如需改为领取出差补助的,需经地区公司管线领导及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在出差补助中扣除已报销费用的金额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向财务部门报账,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给予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