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资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资产”)的预算计划、购置、保管等有关管理工作及示范单位、样板房财产处理办法。(1)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设备、用具、工具等,具体范围详见附注;(2)低值易耗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资料、物品,具体范围详见附注。第二条 本集团的财产实行实物负责人制,各级单位行政部门设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的财产负责管理,资产使用人对本人使用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负有监督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责任。资产使用人遗失资产的,需按折旧价给予赔偿;如遭抢劫或偷窃的,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及主管管线领导审批(附公安部门证明文件),酌情处理。第四条 集团的财物应用于集团工作,不得作私人用途。第五条 资产采购,应在集中招投标指定公司购买,未指定公司的,应货比三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格低廉。第六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用品纳入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范围,按《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见本管理办法第四章)执行。购置计划及申请第七条 集团的资产购置实行计划预算管理。(1)各地区公司每年 11 月 30 日前需将下一年度本地区公司的《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报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房地产管理中心将地产板块的《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汇总报集团领导核准;(2)集团《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3)每年 6 月份集团总部及各地区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原审批程序对《年度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及预算》进行一次中期调整;(4)预算计划批准后,应抄送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监事会等管理部门,便于监督执行。第八条 采购(1)集团总部各部门的资产采购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公司的资产采购由各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 (2)预算内(外)资产采购应填写“预算内(外)资产采购审价表”,经集团或地区公司审核部审价确认方可采购;(3)10 万元或以上的资产采购需报集团招标管理中心招标,并按集团与中标单位所签的合同向中标单位购买;(4)资产的购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要列明品种、规格、单价、数量,不能只填上总金额。第九条 计划外资产购置申请集团总部各部门、地区公司各部门、二级公司在申请临时购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