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签订的合同种类多,涉及的税种多,什么票据能作为合法票据并能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实际操作中应掌握的原则是,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视具体情况分别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无论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都必须开具营业税发票。其中,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以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凡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以及个人取得的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收入,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付汇凭证和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局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正机构确认的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现分别说明如下:(一)土地出让金、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得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应以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交纳的契税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二)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其业务流程并非被拆迁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有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企业实行支付拆迁补偿方式或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企业仍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34 号》的规定补交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还规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而是由房地产企业实行用收据方式入帐。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被置于本公司备查。 (三)委托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