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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法定代表人:莫任芳,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总工会。法定代表人:刘玉娥,总工会主席。湖南省总工会(下称总工会)因与湖南省长沙市卫生防疫站(下称防疫站)发生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本院予以准许。 二、防疫站退还总工会已付的转让费 37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一般基建贷款月息 7.5‰计算,自总工会付款之日起至收款之日止。 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支付总工会赔偿金 275 万元。案件受理费 51260 元、财产保全费41770 元全部由防疫站负担。以上应付款项,防疫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付,拍卖该站在长沙市火星开发区新站址的 12.9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所得价款偿付总工会,多退少补。防疫站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因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尚未生效,法院不应保护。2.对方在履行协议中也有过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275 万元赔偿金和已付的 370 万元转让费的利息,以及全部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上诉人新站址的房地产是经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划的,法院无权将其拍卖。总工会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生效;上诉人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新站址的房地产,是用被上诉人支付的转让费建设的,应将其作价抵偿给被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防疫站经上级批准,决定迁址新建,以适应卫生防疫事业的进展;总工会为解决直属单位住宿、办公用房决定征用防疫站的旧站址建房,得到全国总工会的批准。双方就旧站址的房地产划拨转让进行了多次协商,在经长沙市政府及其土地管理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办了手续后,于 1991 年 6 月 22 日签订《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防疫站将长沙市民主西街 8 号 6 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7259.9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作价 550 万元划拨转让给总工会。协议生效后 30 天内,总工会付给防疫站转让费 250万元,1992 年 5 月 31 日前再付 100 万元。1993 年 2 月底防疫站交付 3 栋住宅楼(3563 平方米)后,总工会于同年 3 月 10 日前付给防疫站 120 万元;余下 80 万元待防疫站 1994 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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