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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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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一、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因为 1、这个问题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朋友之间、亲人之间或者房屋交易当事人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常常做出这种简易行为,而由于约定的明确和利益纠葛,这种问题常常出现纠纷;2、就同样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性,存在司法乱象,使得公民甚至法律专业人士无所适从;3、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的解释等合同法基本问题,厘清此问题,不仅有助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亦同样有助于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关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解释问题。二、据以讨论实践案例案例一【(2024)南市民一终字第 832 号】事实:2024 年 11 月 6 日,周海明(甲方)与俞谅(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路 18 号 D5 区 103 号别墅壹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 321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乙方将购买该房屋定金人民币叁万元付给甲方。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则按《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双倍的违约金叁万元整”。同日,俞谅支付 30000 元定金给周海明。2024 年 11 月 9 日,周海明就 30000 元定金向俞谅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俞谅购大自然花园 D5103 号房定金叁万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款及房屋的交付发生争议,周海明遂于 2024 年 12月 9 日书面通知俞谅,载明:“俞谅向周海明购买青秀路 18 号 D5 区 103 号别墅。俞谅须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将全部购房款 420 万元整存入账号为 55224533792******---------------------------------------------------------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周海明建行账户。逾期视为违约,没收定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俞谅为此于 2024年 12 月 18 日向周海明发出《告知函》,以周海明收取定金后不交付房屋、不提交房屋权利证明、也不通知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先支付房款,同时要求周海明于 2024 年 12 月20 日前腾空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受理后即支付房款,逾期俞谅可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周海明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俞谅遂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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