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种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公司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公司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确实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公司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反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的。收入是指公司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造成全部者权益增加的、与全部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重要涉及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干予以确认:(1) 公司已将商品全部权上的风险和酬劳转移给公司;(2)公司既没有保存普通与全部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 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公司;(5)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终究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公司普通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普通按总额法确认。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足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收入确认终究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普通从下列方面考虑:(1)根据订立的合同商定,公司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涉及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被客户接受;普通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商定,能够表明公司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如果公司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公司承当了首要责任。(2)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酬劳由谁承当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如果公司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全部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全部权仍属于公司,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赔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获得赔偿,则公司很可能承当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3)与否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能够变化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如果公司含有自由的定价权,能够根据市场状况或本身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