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合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寄存、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和《处方管理方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方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第二章人员规定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方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最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最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最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称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含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含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通过对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对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规定。第三章采购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状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正当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正当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私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