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不停提高,增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山东煤矿公司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细则》、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有关进一步明确煤矿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有关加强全省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算施细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国家总局 44 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 52 号令)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涉及“三项岗位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涉及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全部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职工因旷工、病事假、工伤以及其它因素阶段性离岗 1 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上岗时,应到所在工区接受安全培训
在培训未合格之前,各单位不得私自安排上岗作业
培训资料和档案各单位保存,如发现未培训私自安排上岗的,将严肃按“三违”解决
第四条 煤矿所属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由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章 培训学时及种类第五条 及时对年度内新招、待岗、转岗、下岗职工进行培训,确保培训时间(新招不少于 72 学时,年度再培训不少于 20学时)及培训质量(培训率、合格率及持证率均达 100%)
第六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以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