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正当、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方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含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含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含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含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
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告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方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方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医院将根据《处方管理方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
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有关规定处分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
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