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 用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质 量 检 测 取 样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2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第三章 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第一节: 混凝土取样方法 第二节: 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第三节: 水泥取样方法 第四节: 建筑用砂、石取样方法 第五节: 钢筋机械性能检测取样方法 第六节: 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第七节: 建筑石灰取样方法 第八节: 粉煤灰取样方法 第九节: 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第十节: 埋地排水管取样方法 第十一节:井盖、井箅取样方法 第十二节:路面砖、路缘石取样方法 第十三节:土工合成材料 第十四节: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 第十五节:土工及无机结合料试验取样方法 第十六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检测 第十七节: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3 第一章 建设部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和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