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途 公 话 代 理 协 议 模 板 7 篇 第 1 篇 示 例 : 长 途 公 话 代 理 协 议 甲 方 : ( 委 托 人 或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 代 理 人 或 公 司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鉴 于 甲 方 ( 委 托 人 或 公 司 名 称 ) 需 要 进 行 长 途 公 话 代 理 业 务 , 为 明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特 签 订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代 理 内 容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进 行 长 途 公 话 代 理 业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长 途 电 话的 拨 打 、 接 听 、 录 音 、 通 话 记 录 等 相 关 业 务
第 二 条 代 理 范 围 乙 方 在 代 理 期 限 内 , 可 在 指 定 的 区 域 内 进 行 长 途 公 话 代 理 业 务 ,不 得 超 出 约 定 的 范 围
第 三 条 代 理 期 限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 具 体 日 期 ) 止 , 期 满 后 自动 失 效 , 如 需 延 长 代 理 期 限 , 需 要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订 书 面 延 长协 议
第 四 条 代 理 费 用 1
乙 方 在 代 理 期 间 内 ,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长 途 公 话 代 理 服 务 ,乙 方 可 向 甲 方 收 取 相 应 的 代 理 费 用
代 理 费 用 的 支 付 方 式 及 金 额 ,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并 在 本 协 议 中明 确
第 五 条 保 密 条 款 1
乙 方 在 代 理 过 程 中 接 触 到 的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机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