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财务顾问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9 年3 月 日于中国北京市订立: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3.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 为从事财务顾问、证券发行、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保荐)业务, 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 为确保甲方本次收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 2 —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3目标公司:指甲方拟收购股份的上市公司。 1.4项目人员:指乙方为甲方本次收购现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财务顾问工作内容 2.1 乙方作为甲方本次收购财务顾问的工作内容为: (1) 协助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 协助甲方寻找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 (3) 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草拟本次收购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并出具研究报告; (4) 编制甲方本次收购的工作时间表; (5) 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工作; (6) 协助甲方制作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 (7) 协助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确保本次收购的顺 利进行; (8) 协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9) 为本次收购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必要时)。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 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反映甲方真实情况的资料、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依 法成 立并依 法从 事所属 业 务的法律文件; (2) 甲方的近 三年 经 审 计的财务报告; (3) 甲方资产 情况及有关资产 的权 属 证明 文件; (4) 甲方负 债 情况和或 有负 债 情况;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