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新 沂 市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高级教师”)骨干作用,激励广大高级教师与时俱进,不断进取,始终保持并体现与高级职称相符合的综合素质,鼓励他们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
高级教师除特殊原因外(病假、事假、女教师孕产期、脱产进修等)都必须在教学第一线任课
胜任学科教学,完成不低于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模范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在同年级同学科教师中处 于中等及以上 水 平
教学实绩 得 到 广大教师和学生认 可 ,师生测 评 优 良率 均不低于80% ,学校予 以确 认
根 据学校教学工作安 排 ,需 担任班 主 任工作的,应 在一个 教学周 期内 (3 年)担任班 主 任工作 1 学年以上 (距 法定退 休年龄 3 年以内 的,可 适 当 照 顾 ); 5
每 学年至 少 承担 1 节 校级及 以上 示 范课、观 摩 课或 教育- 2 - 教学讲座,得到好评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 节,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
示范教学、讲座应有讲稿和学校或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评价材料,参加教研活动应有记载证明
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每5 年一周期,达到360 学时,并经审验合格
兼任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基本要求: (1)政治合格,遵守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在完成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还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兼课量可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副校级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