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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继续有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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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继续有效案例请述:于某与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某将自己的一间沿街门面房出卖给董某,价格为 3 万元,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某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手续,董某付给于某房款 3 万元。之后,因双方搬家等原因,相互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后来,董某找到于某,要求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遭于某拒绝。不久,于某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董某返还房屋。董某也提出反诉,要求于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法理评析: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虽然没有发生转移,但是买卖合同仍然有效。董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要求于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案主要涉及的是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与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 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转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 72条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指的是对特定物买卖的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对于不动产的买卖规定。房屋自然属于不动产,当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6 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0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2024 年新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登记分离处理。由此可见,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要件。在本案中,由于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所以该房屋所有权尚不属于董某所有。房屋既然还不属于董某,那么是不是就表明买卖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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