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 屋 设 施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江北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南桥苑 51 号房屋租赁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屋座落与重庆市江北区南桥苑 51 号附 1 号 1—1,江北区南桥苑51 号附 2 号,共计 1520
75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五年,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止
第三条(一)房屋租金:第一年(时间点对点方式计算)的租金:18249元/月,年租金为 218988 元/年
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月租金的基础上增长 6%(保留元,角四舍五入),以后以此类推
(二)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一年半年度房屋租金支付时间为 2024 年 月 日前(支付半年租金金额 109494 元),2024 年 月 日前支付另一半租金(每相隔半年时间支付一次),以后以此类推
第四条 综合市场内设施、设备租金 (1)多功能教室、会议室(包括桌、椅、投影仪、音箱等)和市场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等,经过“基地”实行打包年租方式,每年租金 20000 元
(2)孵化区、综合市场内的桌、椅,每月租赁费为 50 元/套,以实际租用数量为准
(3)乙方租赁综合市场内设施、设备须向综合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设施、设备租用表》,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租赁
使用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费)缴纳费用
(4)在房屋租赁期间,综合市场内设施、设备如出现故障,在质保期内的由甲方负责联系维修,其它情况由乙方负责维修
若在租用期间因乙方原因损坏了的设施、设备,应由乙方及时修复、更换相应新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