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情】 原告陈某在 2024 年将自己位于丹徒新区的某房屋与其弟弟调换居住,并将房产证也放在该房内。2024 年 1 月,原告的弟媳到原告处拿原告的身份证说要办理房屋土地证,原告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其弟媳。后原告欲索要身份证时得知其弟媳于 2024 年 2 月将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通过他人到被告某典当公司处进行了抵押借款。原告虽多次与典当公司交涉要求撤销抵押均未得到同意。原告遂以抵押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委托手续及委托权限,没有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合同应当无效。本案中,原告陈某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系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充,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上看,该行为不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案外人使用欺诈手段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也违反了被告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双方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来看,原告陈某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他人处分原告的房屋,与被告订立抵押合同既没有经过原告的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也没有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房的处分权利,故该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原告以抵押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为理由,去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撤销抵押,被房地产登记部门拒绝。【评析】 在本案中,侵权人通过冒名顶替的手段,诈骗典当行和房产局,使原权利人丧失对其不动产的占有和登记。侵权人携款逃之夭夭,因此导致真实房屋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合同和抵押权发生争议。虽然本案中原告的诉仅是确认之诉,并没有涉及到物权的效力,但这与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密切相关,关于本案的最终处理可能还会涉及如下问题: 一、抵押合同确认无效后,典当行能否取得抵押权。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本案中作为典当行假如要取得诉争房屋的抵押权,由于房屋的权利人陈某既没有授权、委托或追认,作为抵押权人的典当行事后也没有取得所有权,所以典当行不可能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抵押权而只能通过原始取得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诉争房屋的抵押权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无权处分”,那么“无权处分”是否包括冒名处分行为呢?个人认为冒名处分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因为它根本上也是违反权利人的意思且确实形成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