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搅拌车经营承包合同甲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承包标的和运输标的1、乙方所承包的搅拌车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发动机底盘型号数量备注乙方租赁的车辆数量为 辆,车号分别为: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运输货物标的为混凝土第二条承包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费用承担租赁期间内,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驾驶员工资、第 2-4 年的交强险、车辆年检费用、办理牌照费、办理运营证费用等所有费用
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偿的除外)
第四条特别约定1、上述车辆,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投保
2、上述车辆,在承包期限内进行维修、保养的,应统一在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
第五条 运输费用1、运输费用按货运单趟计算
支付金额为单程运距 20 公里内(含20 公里,来回程即 40 公里)人民币 19 元/m3,单程运距超过 20 公里的,根据每 5
5 元/公里/辆的价格按来回程距离计算超出部分运价
2、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每辆搅拌车的运输业务量在 48 个月内累计达到 96000 立方米
每 6 个月结算一次保底方量
如 6 个月中甲方提供的累计运输业务量未达到 12000 立方米,甲方根据 9 元/方的价格就所差运输量在次月 20 日费用结算时给予乙方一次性补贴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其实际运输量未达到 12000 立方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结算时乙方实际运输量超过 12000 立方米,而前次结算时乙方因运输量不足享受过保底方量补贴,则超额部分优先以9 元/方的价格抵扣之前的保底方量补贴
3、如合同期内乙方每辆搅拌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