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纳“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一、背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
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常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纳“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根据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
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
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
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 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 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
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猎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 CFR 或 CIF 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 FOB 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