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进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4〕39 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24〕216 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24〕254 号)、《市政府关于加快进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24〕181 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进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法律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舞社会力量参加,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