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采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别规定 2009 年 03 月 25 日 15: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本。《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而采购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得到体现,《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又有特别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又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表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在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之后,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具备了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的一般特征,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但从其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来看,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标的原则。平等原则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和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就是说,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则不论单位所制性质,不论单位大小和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相应承担义务,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三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