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无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反诉原告)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
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较大,我先就本案的事实简要陈述如下:2024 年春,张群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茂公司)协商由张群德为源茂公司建熟料库一事,约定仓库为混凝土基础和立柱、屋顶为钢结构工程,由张群德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包工包料,仓库建成以后源茂公司支付工程款
2024 年 7 月,张群德找到付学义,由付学义分包该仓库的土建部分,张群德建造该仓库的钢结构屋顶,2024 年 9 月底,仓库基本完工,经源茂公司检查发现仓库屋顶存在大梁下沉变形的情形,源茂公司立即通知张群德修复,要求在每间大梁中间加一立柱支撑,防止倒塌
张群德本人也亲自到仓库现场查看,并表示同意维修,但却以没钱为由将修复工作一拖再拖,源茂公司也一直未敢使用该仓库,直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仓库彻底倒塌
仓库倒塌当天,襄城县电视台、工信局来到现场查看拍照录像,张群德本人也到了现场,源茂公司要求张群德为公司重建仓库,张群德拖了两个月未能组织重建,源茂公司另找王聚川在张群德所建仓库的原址上重建了仓库,重建费用为 180 元/㎡×1470㎡ = 264600 元
上述事实均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支持,现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就合议庭归纳的焦点和相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章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指明“: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