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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期货合同立法之建议王智勇(中国期货业协会,北京 100037)摘要:期货合同应该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单独设立
将期货交易中的那些成熟的规则,办法等契约性的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立法要求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障期货市场的顺利运行
关键词:期货交易;立法;合同中图分类号:F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50(2024)03—0065—03期货市场的建设在中国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历史
与现货交易一样,合同的作用在期货交易中也是不可替代的
然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却没有单独的关于期货合同的立法
笔者认为,期货合同应该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合同法分则的第 10 章中单独设立
假如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实现单独立法的话,也应该在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期货法的立法中将期货合同作为专门一章来规定
笔者认为,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在期货合同立法中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期货合同概念的重新设定任何有名合同必须对其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所以期货合同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期货合同的概念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已明确期货合约的概念,而未明确期权合约的概念,这对以后我国势必开展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交易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所以,笔者建议将期货合同的概念定义如下:”期货合同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或根据约定进行价格结算的标准化合约以及以相关期货合约为基础合约的期权合约的总称”
提出期货合同的概念并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