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朱贵良等诉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84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贵良。 委托代理人蒋鼎元,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阿妮,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史龙生。 委托代理人田国斌,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康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苏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审第三人康余国。 委托代理人洪朝元。 委托代理人蔡照明。 上诉人朱贵良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24)崇民一(民)初字第 275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贵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鼎元、黄阿妮,被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南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康明,原审第三人康余国的委托代理人洪朝元、蔡照明到庭参加诉讼。溧阳市苏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溧阳上海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1 月 15 日,溧阳市苏南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朱贵良(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安全,工作地点为轨交 12 号线大木桥路站,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0 元。2024 年 6 月 15 日,该公司再次与朱贵良签订了《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朱贵良的工作地点为轨交 12 号线陕西南路车站,其工资为每月 7,000 元。2024 年 7 月 7 日,朱乙经苏南上海分公司授权出具欠条一份,言明“苏南公司陕西南路项目部员工朱贵良辞职,由于项目部资金紧张,双方协商余款 35,025 元于三个月内付清”。现朱贵平于 2024 年诉至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朱贵平于 2024 年 1月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4 年 2 月,朱贵平与苏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并被派往其项目部工作。之后苏南上海分公司在每个工程项目开始前,都会与朱贵平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现这些合同均已被处理掉。后朱贵平开始与溧阳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往苏南上海分公司负责行政、安全及机具管理等工作,月薪 7,000 元。2024 年 7月,朱贵平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