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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英诉吏目乡信用社储蓄合同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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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显英诉吏目乡信用社储蓄合同案曹慧峰上传时间:2024-3-29 原告:李显英.女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吏目乡信用社 第三人:杨正发.男案 情一审诉辩主张 1 原告诉称:原告于 1994 年 12 月 28 日和 1995 年 12 月 3 日在被告处分别存款 300 和 400元,期限分别为两年和一年。1996 年 12 月 28 日,原告去取存款时,因存、取款的人较多,原告又有事要办,遂将两张存单递给正在办理业务的营业员,请她把利息算好后,过会儿来取。营业员点点头。约半小时后,原告去取款时,营业员说已被一个还贷称的人取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息 814.67 元,赔偿损失费 325 元。 2 被告辩称: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到期存单,储蓄机构见票(存单)即会。原告将存单递进柜台,业务人员忙,来注意是谁递进去的;原告不说明情况,也未征得营业员的同意就离开,导致其存单失控,被第三人冒领,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第三人述称:1996 年 12 月 28 日,我到吏目乡信用社替岳父还贷款。营业员算好帐后,我把款递进去,营业员问有没有私章,我说没有。她叫我签名,我共在三张单子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时营业员还退我 20 多元钱。原告存单上有我的签字,经我辩认确是我签的,但营业员让签哪里,我没有注意是什么单据。 一审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 年 12 月 28 日,原告李显英在被告信用社存款 300 元,定期两年;1995 年 12 月 3 日又存入 400 元,定期一年,1996 年 12 月 28 日,原告持以上两张到期存单前往被告处取款。原告见人多,自己又有事要办,便将存单递进柜台,向营业员说:存单放在你这里,请把利息算一下,过会儿来取当时营业员正在办理其他业务,且二人互不相识,对原告的请求未予答复,营业员将原告的存款利息算好后,连问两次是谁的存单,第三人杨正发答:是我的,当时营业员问第三人有无私章,第三人回答说没有,营业员便叫其在两张存单上签上名字,将原告的存款交给了第三人。 二审诉辩主张 1 上诉人杨正发诉称:不存在冒领存款的事实,并且,若是冒领,能置真名吗?按规定,取款人签字与存单姓名不符,金融机构应审查、盘问乃至拒付,冒领是不会得逞的。交存单的李显英是女,我是男,我若冒领付款员能不发觉吗?到期存单见票即付,付款员却要取款人签字,不是多此一举吗? 2000 级民商法 2 被上诉人吏目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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