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陈山律师—李某被无故解除合同争议褚福常律师 黑龙江陈山律师—李某被无故解除合同争议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大河法律网论坛 点击数:214 更新时间:2007-4-14 文章录入:简单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在其诉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代理参加诉讼。经查阅劳动仲裁案卷,走访证人,及法庭调查,及开庭的举证、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原告李某是黑龙江银行学校 1996 年毕业的学生,专业是金融。毕业后分配到了大庆的中国#####银行,省人事厅开出了报到证,#####银行大庆之行开出了接受函,96 年 12 月份报到,97 年正式上班,之后便开始在#####银行工作至今。2024 年 8 月下旬,单位要将原告调至龙南分理处,原告请求另行调换别的分理处。在 2024 年 9 月初,#####银行总行人事处田主任答复,单位讨论讨论再定,再通知原告,让原告回家等。原告 2024 年 3 月上旬再次到单位去找时,单位再次答复的还是等。原告无奈便提出仲裁,在仲裁阶段由于不熟悉程序规则,没有充分的举证,而导致了在程序上被驳回。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没有疑问。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的第一组证据,人事局报道证、结合毕业证、结合毕业分配介绍信、结合被告单位的上岗证,结合证人证言等,该证据组非常清楚的证明原告毕业后被#银行接受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证人也证实了原告在 1997 年 9 月以来一直在大庆银行工作,没有间断过。8 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本身没有疑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劳动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不当,因为在原告申请仲裁之前劳动争议根本就没有发生。 本案劳动仲裁不是超过了时效,而是时效应在申请仲裁之日刚刚开始计算。仲裁提起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应当从劳动者不满意单位的在家等待的答复开始计算,假如原告仍然同意在家等待,那么劳动争议就没有发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 年 10 月 9 日劳办发(1996)215 号.对劳动争议的发生有明确的解释。第 3 条规定,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