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陈山律师—李某被无故解除合同争议褚福常律师 黑龙江陈山律师—李某被无故解除合同争议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大河法律网论坛 点击数:214 更新时间:2007-4-14 文章录入:简单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在其诉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代理参加诉讼
经查阅劳动仲裁案卷,走访证人,及法庭调查,及开庭的举证、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原告李某是黑龙江银行学校 1996 年毕业的学生,专业是金融
毕业后分配到了大庆的中国#####银行,省人事厅开出了报到证,#####银行大庆之行开出了接受函,96 年 12 月份报到,97 年正式上班,之后便开始在#####银行工作至今
2024 年 8 月下旬,单位要将原告调至龙南分理处,原告请求另行调换别的分理处
在 2024 年 9 月初,#####银行总行人事处田主任答复,单位讨论讨论再定,再通知原告,让原告回家等
原告 2024 年 3 月上旬再次到单位去找时,单位再次答复的还是等
原告无奈便提出仲裁,在仲裁阶段由于不熟悉程序规则,没有充分的举证,而导致了在程序上被驳回
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没有疑问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的第一组证据,人事局报道证、结合毕业证、结合毕业分配介绍信、结合被告单位的上岗证,结合证人证言等,该证据组非常清楚的证明原告毕业后被#银行接受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证人也证实了原告在 1997 年 9 月以来一直在大庆银行工作,没有间断过
8 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本身没有疑问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劳动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不当,因为在原告申请仲裁之前劳动争议根本就没有发生
本案劳动仲裁不是超过了时效,而是时效应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