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案情】2024 年 5 月 16 日,位于中国避署胜地信阳市鸡公山下的李家寨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与到此洽谈投资郑州市客商苏某某签订一份租赁林地合同
合同约定:某某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 8500 亩山林以 30000 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某开发经营,租期限为 70 年
某某村委会主任殷某某代表该村委会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苏某某亦签名确认
同年 11 月 24 日,双方通过信阳市浉河区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书
同年 12 月 23 日,苏某某通过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
2024 年 6 月 5 日及 10 月 15日由殷某某出具收条,先后两次共收到苏某某所付“租金”30000 元
某某村全村共 4 个村民组 43 户共 150 人的村民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某某村委会和苏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刘某某等 27 户村民自发组织,于 2024 年 6 月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分歧】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某某村委会与苏某某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就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进行约定的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承包人就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进行约定的合同
从概念上看,此两种合同并无大的区别,但二者在合同主体及期限等内容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农村土地作为特别的资源,国家对有关其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以立法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就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及其成立条件均有评细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第 3 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