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 4:公司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张某是深圳市某物流公司的快递员,2024 年 10 月 30 日,张某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
由于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是 2024 年 4 月 1 日到物流公司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理应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算,根据自己每个月 3000 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 6个月共计 18000 元的补偿金要求
物流公司表示,终止合同不需要补偿,遭到单位拒绝
张某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张某的申请吗
补偿金应该怎么核算
知识点: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到的经济补偿相关条款如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假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根据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 2024 年 1 月 1 日为分界点,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